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勞榮枝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死刑復核一案依法作出裁定,核準勞榮枝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復核期間,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勞榮枝委托了辯護律師為其辯護,辯護律師查閱了卷宗材料,會見了被告人,提交了辯護意見。最高人民法院認真聽取并審查了辯護意見,充分保障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勞榮枝送達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勞榮枝向被害人親屬表達歉意。2023年12月18日上午,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對勞榮枝執行了死刑。南昌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派員臨場監督。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前安排勞榮枝會見了近親屬。最高人民法院復核確認:1996年至1999年間,被告人勞榮枝與其情人法子英(已另案核準并執行死刑)共謀搶劫等,由勞榮枝在娛樂場所從事陪侍服務,物色作案對象,與法子英共同實施暴力,劫取他人財物或綁架他人勒索財物。二人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溫州市、江蘇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實施搶劫、故意殺人、綁架4起,共致7人死亡。勞榮枝在南昌將被害人熊某甲誘騙至其租住處,與法子英共同搶劫熊某甲隨身財物,將熊某甲殺死并分尸;勞榮枝用劫得的鑰匙試開熊某甲家門探查情況,與法子英共同到熊某甲家中實施搶劫,為滅口又殺死熊妻張某及2歲幼女熊某乙。勞榮枝在溫州與法子英共同入戶搶劫被害人梁某某財物,逼迫梁某某將被害人劉某某騙至現場實施搶劫,為滅口殺死梁某某、劉某某。勞榮枝在常州將被害人劉某(甲)誘騙至其租住處實施綁架,捆綁、看管、威脅劉某(甲),與法子英共同逼迫劉某(甲)給其妻劉某(乙)打電話準備贖金,勞榮枝帶劉某(乙)至現場并收取贖金。勞榮枝在合肥將被害人殷某某誘騙至其租住處實施綁架,參與捆綁并看管殷某某,在勒贖字條上添加威脅性字句,購買用于藏放無辜被害人陸某某尸體的冰柜,與法子英共同將殷某某關進鋼筋籠內,殺死陸某某并割下頭顱威脅殷某某,并致殷某某死亡。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勞榮枝伙同罪犯法子英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勞榮枝伙同法子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又構成搶劫罪;勞榮枝伙同法子英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其行為還構成綁架罪。在共同犯罪中,勞榮枝與法子英精心預謀,周密策劃,分工明確,相互配合。勞榮枝始終積極主動,起到至為重要的作用,亦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勞榮枝伙同法子英故意殺死5人;搶劫致1人死亡,入戶搶劫,搶劫財物共計價值3萬余元,數額巨大;綁架并殺害被綁架人1人,勒索財物7萬余元,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對勞榮枝所犯數罪應予并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勞榮枝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綁架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2022年11月30日上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勞榮枝故意殺人、搶劫、綁架上訴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二審維持死刑原判。據澎湃新聞報道,庭審后,參加旁聽的勞榮枝二哥勞聲橋表示,勞榮枝當庭表示不服判決,要進行申訴。@江西省人民高級法院 在庭審結束后發文,內容如下:2022年11月30日上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勞榮枝故意殺人、搶劫、綁架上訴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1996年至1999年間,被告人勞榮枝與法子英(已執行死刑)共謀,由勞榮枝在娛樂場所從事陪侍服務,物色作案對象,由法子英實施暴力。二人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溫州市、江蘇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實施搶劫、綁架、故意殺人犯罪4起,共致7名被害人死亡。案發后,勞榮枝使用“雪莉”等化名長期潛逃,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勞榮枝提出上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8日至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二審認定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在故意殺人、搶劫、綁架共同犯罪中,勞榮枝積極實施物色、誘騙、捆綁、看管、威脅被害人,踩點、取款、購買作案工具等行為,與法子英分工明確,相互配合,構成共犯,且獨立性較強,作用明顯。二人在長達四年的時間內輾轉多地實施多起犯罪,無證據證明勞榮枝受到法子英精神控制和脅迫,勞榮枝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應依法認定為主犯。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勞榮枝伙同法子英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構成故意殺人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劫取他人財物,構成搶劫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構成綁架罪。對勞榮枝所犯數罪,應依法并罰。勞榮枝伙同法子英故意殺死五人;搶劫致一人死亡且系入戶搶劫、搶劫數額巨大;綁架致一人死亡,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且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大,應依法從嚴懲處。勞榮枝及其辯護律師所提勞榮枝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系從犯、脅從犯等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與二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于法無據,依法不予采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勞榮枝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二審審理中,法庭依法保障了上訴人勞榮枝及其辯護律師各項訴訟權利。辯護律師到庭參加宣判,當事人的部分親屬、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部分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共計60余人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旁聽了宣判。